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文件
桂墙办〔2007〕47号
关于开展墙改基金征收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墙改办公室,柳铁墙改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部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桂财综[2000]6号)规定的要求,拟定从2007年10月15日起至11月15日止开展全区墙改基金征收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墙改办公室应于2007年10月26日前按以下要求,将材料报送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一)墙改基金征收许可证换证或申办报告;
(二)本级墙改办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任职批准文件;
(四)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证明;
(五)批准征收基金的文件,即国发[1992]66号、桂政办[1994]38号;
(六)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附加、资金)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中“主管部门”栏由自治区墙改办统一填写盖章);
(七)原领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附加、资金)许可证》(正、副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征集基金(附加、资金)许可证》是保障各项政府性基金依法亮证征收的重要法律依据。凡2007年9月30日前,由自治区墙改办委托征收墙改基金的,一律废止。尚未取得墙改基金征收许可证的墙改办,请按第一条规定列报材料申办。
三、自治区墙改办对各市、县(区)申报材料收集齐全后,集中审核,分类登记,于2007年11月5日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发证。具体发放新证时间另行通知。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附加、资金)许可证>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07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