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西墙体材料协会

协会简介

关于协会
广西墙体材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墙体材料协会是由墙体材料生产和设备制造企业,建筑设计、科研、施工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广西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以广西为主。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为目的,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二里6号五楼5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墙改方针与政策;
  (二)开展政策、技术咨询以及服务、技术交流与培训活动;
  (三)协调本会会员经营活动和行业的横向联系,订立行规、行约,调解会员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学习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促进行业发展;
  (五)反映企业呼声、情况,做好企业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桥粱工作。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设计、建设、施工、机械设备制造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简介;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时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60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0日第10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8日第十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