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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将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监督管理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12-15 12:08:00 | 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10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 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排放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重点排污单位或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定义中所指水污染物中任一种且排放量3年内任一年度进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业污染源年排放总量占比累计达到65%的工业企业,或者满足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50吨、氨氮年排放量大于3吨、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其中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定义中所指大气污染物中任一种且排放量近3年内任一年度进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业污染源年排放总量占比累计达到65%的工业企业,或者满足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100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100吨、颗粒物年排放量大于200吨、挥发性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00吨其中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包括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大气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和其他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与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列为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态环境部负责对全国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据了解,依照本规定符合相应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暂按重点排污单位纳入监管,待名录更新时纳入名录。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从下一年度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中移除。一是因实施转产、生产工艺改造或污染治理工艺改造等措施,不再满足筛选条件的。二是永久性关闭的。三是停产1年及以上的,可暂时从名录中移除,复产后若满足筛选条件需重新纳入名录。四是依照本规定筛选条件按重点排污单位纳入监管后,排污许可证发生变更,不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不再设有废水或废气主要排放口的,自排污许可证变更之日起不再按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摘自:中国建材信息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