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村镇〔2019〕2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确保我区2020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垃圾堆放点工作台账并实行滚动销号制度,及时关闭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分阶段清运和处理陈年垃圾,基本消除垃圾山、垃圾沟、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现象。到2020年底,基本遏制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问题,基本完成全区农村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排查。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逐一开展地毯式排查,重点排查区域为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重点排查垃圾种类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水体漂浮垃圾、农业生产废物等。
排查结果要录入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网址:http://czjs. mohurd.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排查结束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本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包含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排查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传信息系统。自治区相关部门将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有无漏报、瞒报情况,发现存在瞒报、漏报等行为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建立工作台账。对已经录入信息系统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新排查出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县级有关部门均要按照建办村〔2017〕2号文件要求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内容应包括本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位置、主要成分、堆放年限、堆体规模、整治技术方法、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联合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汇总并审核各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三)制定整治方案。各地要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当中统筹推进。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容量、自身经济条件、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本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到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其中,2019年底前要完成75%以上的整治任务,并确保优先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四)全力开展整治。各设区市要督促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不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置、堆体规模、有机物比重、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及侧向和底部渗漏等情况,评估污染程度、风险等级和开挖条件,一处一策确定整治技术方法并开展整治。对建筑垃圾较多、有机垃圾比重不大的,可采取覆土绿化;对有机垃圾比重较高的,可增加垂直防渗处理,渗滤液单独抽取处理;对污染比较严重、地处环境敏感区且有条件开挖的,应实施搬迁或开挖筛分处理;对存在“垃圾围坝”的水利工程要定期做好垃圾打捞清理和后续处理。除经过处理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如畜禽粪污、秸秆)以外,其他垃圾不得进入农田。
(五)及时滚动销号。各设区市要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对照县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滚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每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完成后,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整治后的场地照片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六)严格流程管理。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流程管理清单,对开展堆体评估、制定技术方法、实施整治工作、垃圾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并对监管过程进行记录,坚决防止发生垃圾污染转移现象。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不定期开展抽查。
(七)加强后续跟踪。已经完成整治的场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划定管控范围,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完成后,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定期开展污染和风险后评估,重点做好渗滤液对周边水体、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分析暨沼气含量监测,避免产生新的污染和安全隐患。
(八)严格控制增量。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要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在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形成震慑。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倾倒问题,坚决曝光一批负面典型。对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的,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到的偷排偷倒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责令妥善处置并依法处罚;对暂时未能排查到的偷排偷倒单位和个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处置。
三、工作步骤
(一)审核试点阶段(2018年6月—2019年4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的最新工作部署,在2017年排查的基础上再次组织排查工作,认真做好信息系统录入和台账建立工作,及时撤销不符合标准的数据,确保数据精准。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地选择一定数量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开展整治试点工作,提前摸索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5月—2020年10月)。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垃圾堆放点要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采取一处一策的方式,全面开展整治,完成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每年年度任务完成后,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0月—12月)。各地基本完成所有整治任务,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废弃物问题得到基本遏制以后,各县级自行开展项目验收,再由设区市和自治区逐级进行抽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大设施投入,做好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整治主体责任,配齐配足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并对整治效果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协调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所负责领域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经常性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对发现的垃圾污染规模转移、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督促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黑恶势力操控把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每年年底前,县级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整治工作措施、进度等情况分别报送设区市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负面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各地要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应用到本地区整治工作中,切实巩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成果。